概述
第一条:【定义】
(一)自我游,指平台经营者单称或合称,包括广州自我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游好货经营者广州智我优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游好店经营者广州小微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新媒体经营者广州自我游传媒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
(二)自我游平台,指全球文旅数字化服务平台,为旅游企业、旅游从业者提供平台技术服务,渠道服务,供应链服务,运营服务、数据服务等旅游商品综合性服务的文旅数字化交易平台,包括网站及公众号、小程序端等。
(三)用户,指使用自我游平台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使用者。
(四)运营商,指在自我游平台成功创建营销系统并从事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商家。
(五)供应商:指在运营商系统开通授权的供应商用户。
(六)分销商,指在运营商系统完成注册流程或者开通分销商账号权限的用户。
(七)买家,指在自我游平台上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八)商品,是指运营商在各自系统发布的旅游相关产品(包括但不限:住宿产品、门票产品、线路产品、套餐产品、租车产品、签证产品、机票产品、限时抢购类产品、其他商品等)。
(九)预约商品,是指出行/入住日期为某一段时间,买家购买后可在运营商承诺可预约出行/入住的日期范围,自行选择出行/入住日期并与运营商确认完毕后,达成出行/入住的商品。
(十)住宿日历商品,是指定房型、指定入住日期、指定入住时间、指定价格的单房晚销售类型的酒店、客栈商品。
(十一)预订,是指买家在运营商系统点击并确认提交订单且完成在线支付的行为。
(十二)当日票,是指使用日期为买家购买当日的门票。
(十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四)全球货仓,是指自我游建立供应链资源共享平台,聚集运营商自愿相互共享商品交易平台。
(十五)渠道, 是指自我游用API接口对接的公域分销渠道,如携程、美团、飞猪等OTA渠道,抖音、视频号、快手、小红书等新媒体渠道,以及其他同业或异业分销渠道。
(十六)系统,是指平台给运营商开通绑定其域名的经营工具。
(十七)剩余服务费,指用户提前支付系统服务费,在解除或终止合作时按剩余月份与协议期之比计算的剩余服务费,使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第二条:【规则基础】
(一)【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协议基础】用户与自我游平台签署的各类协议。
(三)【理念基础】自我游各方践行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在自我游共生共赢、共治共建,自律规范发展,对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的,自我游将通过有益探索不断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
第三条:【规则原则】
自我游各方尊重和信守以下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各方在自我游平台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 【适用对象】
本规则适用于接受自我游提供服务的所有用户,包括但不限运营商、供应商、分销商、买家等。
第五条 【规则体系及效力】
自我游平台规则体系及效力级别如下:
(一)【规则体系】平台规则是以下规则的统称:
1、《平台规则》;
2、针对自我游用户的市场管理与违规处理和其他必要事项,所制定的有关具体规则规范,包含对具体规则规范进一步细化制定的相应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规则规范”);
3、根据自我游临时性管理需求所发布的临时公告。
(二)【效力级别】《平台规则》中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则规范或临时公告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平台规则尚无规定的,自我游根据法律规定或相关协议处理。
第六条 【规则程序】
自我游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要求和发展需要,对平台规则适时审慎制定或修改,并在( http://www.zowoyoo.cn/index.html )公示。
第七条 【规则溯及力】
自我游用户的行为发生在规则生效以前的行为,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规则生效以后的行为,适用新规则。
商家入驻与管理
第八条 【入驻】
(一)运营商符合平台规则入驻条件,并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和申请材料申请入驻平台,根据业务需要选择系统版本及功能,绑定自己的域名绑定到该系统,自主经营。
(二)用户需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或个人信息进行注册,并妥善保管及正确、安全使用系统后台管理账号及密码。
第九条 【准入条件】
(一)运营商入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入驻自我游平台:
1、运营商已与自我游完成签署《自我游“全球文旅数字化服务平台”合作协议》。
2、所有入驻平台的运营商,均须按《自我游2024年招商标准》的要求提供相应资质。
3、运营商保证通过系统向买家展示商品/服务在其经营范围之内,具备所有必要的资质许可、管理制度及专业人员,销售的商品/服务质量符合国家相应的安全标准、生产标准。
4、运营商需要遵守平台的商品发布、价格管理、交易规则等要求,确保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平台运营规则
第十条 【运营商权利与义务】
1、运营商须保证在其使用系统开展业务时,建立自身信息审核机制,确保提供的信息服务内容不违反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法律;不利用系统发送《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中列明的九类非法信息,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云运营商承担,造成自我游平台损失的赔偿平台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2、运营商必须负责对其自有分销商和供应商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过滤,杜绝对各种不健康的、非法的产品进行销售。
3、运营商要对其供应商和分销商的真实身份进行鉴权,因为信息不准确导致运营商的经济损失自我游平台概不负责。
4、运营商或其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服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存在商品/服务质量和安全问题,由此造成的消费者投诉、索赔、经济损失等相关后果均由运营商承担。
5、运营商需要设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于非网站错误问题引起的,且运营商及自我游双方均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投诉,运营商作为最终解决方,有责任最终妥善处理投诉; 若运营商处理不及时导致同一用户同一问题想平台重复投诉达到 3次的,自我游平台有权暂停运营商的系统使用权限。
6、运营商同意并保证不会利用系统进行任何违法或不正当的活动,如有此类行为自我游平台有权直接作删除内容、商品下架等处理,并且自我游平台不承担责任,由运营商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若因此导致第三方受损的,运营商亦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此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1)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2)违反依法定或约定之保密义务;
3)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本服务;
4)从事不法交易行为,如洗钱、贩卖枪支、毒品、禁药、盗版软件、黄色淫秽物品、及其他不得使用本服务进行交易的物品等;
5)提供赌博资讯或以任何方式引诱他人参与赌博;
6)非法使用他人银行账户(包括信用卡账户)或无效银行账号(包括信用卡账户)交易;
7)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使用银行卡,或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以下简称套现);
8)含有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以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之规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7、如运营商行为给自我游平台造成损失,应按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具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1)运营商在使用系统过程中申请使用自我游搭建的支付通道,款项来源包括且不限于其供应商、分销商、买家等。但使用自我游资金通道收款的行为不代表自我游与运营商的供应商、分销商、买家者等建立交易关系。运营商的供应商、分销商、买家者等因前述付款行为而产生的法律权利与自我游无关,所有法律后果均由运营商承担。对供应商、分销商、买家者等第三方因其付款行为而向自我游提出的法律主张,而导致自我游产生的一切开支、损失,赔偿均由运营商全额承担。
2)如运营商的行为使自我游遭受第三人主张权利,自我游可在对第三人承担赔偿等义务后就全部损失向运营商追偿。
3)运营商同意授权自我游直接从运营商在系统余额中划扣相应款项支付上述赔偿款项。如运营商系统余额不足以支付上述赔偿款项,运营商需继续向自我游支付该代赔偿款。
8、运营商在使用系统过程中,应遵守诚信原则,不得利用系统或使用自我游搭建资金通道进行任何有损于其供应商、分销商、买家行为(正常的商业收益除外)。在供应商、分销商、买家发起退款申请时,应客观公正审核其退款理由,理由成立的,应及时给予退款。
9、通过自我游搭建的资金通道收款按运营商发起的申请支付到运营商绑定账户,如需变更账户,需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自我游。
第十一条 【平台权利与义务】
1、自我游平台向用户提供入驻平台系统工具,解决系统使用中的技术及操作问题。,平台给予技术协助、线上培训等支持。
2、在下列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平台有权利中止或终止与用户的系统使用权:
1)运营商使用系统过程中存在商业欺诈和其他违法行为。
2)未按照平台制订的系统规则进行使用,影响平台其他用户使用或给平台或其他用户造成重大损失。
3、在合作结束后运营商应在15天内向平台申请导出其系统数据,逾期未提出申请造成的后果有运营商承担。
4、运营商接受自我游提供的技术服务,自我游可在其公司网站、宣传资料、媒体渠道等页面及资料上无偿使用运营商的品牌、商标等进行展示和宣传,但不得用于有损运营商品牌的用途。
第十二条 【系统安全相关】
(一)通过运营商系统后台管理账号及密码进行的一切操作均视为运营商行为,应对该操作承担相关责任。因此运营商知晓并同意以下条款:
1、请运营商务必妥善保管及正确、安全使用系统后台管理账号、密码,并为此账号及密码登入系统后所产生的一系列行为或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2、及时更新系统账号的管理员权限,并且系统的其他管理员的操作视为已获得运营商授权并允许其进行管理。运营商应对系统账号项下的所有行为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在线签署各类协议、发布信息、发布产品,购买商品及服务及披露信息等)负责;
3、如运营商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系统账号及密码或任何其他未经合法授权之情形时,应立即修改账号密码并妥善保管,或立即以有效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平台,可要求平台暂停相关服务等协助。但对平台对已执行的指令及(或)所导致运营商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如需要平台协助测试、检查提供账号密码给予平台工作人员,处理完时运营商应及时修改密码,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黑客行为、他人诈骗行为或运营商的保管疏忽导致其账号非法使用,平台不承担责任,运营商应通过司法、行政等救济途径向侵权行为人追偿,平台将积极配合提供相应的帮助。
第十三条 【平台体系合作】
1、入驻自我游平台后,运营商与运营商之间可以建联合作,具体各自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事项。
2、运营商与游好货建立合作双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3、运营商与平台全球货仓商户建立合作的应双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终止和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终止】
(一)常规终止
1、各方协议期限届满,双方决定不顺延的,本合作终止。
2、如因运营商原因或违背国家相关法律而终止,自我游无还退返已收取服务费。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我游有权单方解除/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运营商承担有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
1)运营商从事系统经营事项的合法资格消失;
2)运营商被相关部门要求停业整顿或其他行政处罚的;自我游接到相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其系统服务的;
3)运营商违反平台相关条款,被清退的;
4)运营商出现违规或违法行为的。
5、运营商系统出现故障时,如自我游在48小时内无法解除故障,运营商有权要求解除/终止合作,且可要求自我游退还已收未使用服务费。
(二)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合作或延迟履行合作的,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2、如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超过三个月,双方认为已没有必要继续履行本合作的,可协商解除合作,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任一方违反本合作约定的,违约方除了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外,还应承担守约方因维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 【免责声明】
(一)自我游平台不对因下述情况导致的损害赔偿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商誉、使用、数据等方面的损失或其他无形损失的损害赔偿:
1、平台有权根据系统实际使用情况基于客观综合判断,包含但不限于运营商已违反平台规定及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行政机关要求,暂停、中断或终止向其提供系统服务或其任何部分,并移除系统的相关资料;
2、在必要时(指包括但不限经授权或基于合法并可执行的法律、法规、法院命令、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为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及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需要),平台可终止提供系统服务,暂停、关闭或删除系统中的所有相关资料及档案,并通知支付通道将其滞留在系统余额的全部合法资金退回到运营商绑定的收款账户。
(二)系统因下列状况无法正常运作,导致用户无法使用各项服务的,平台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平台在官网公告或线下通知系统停机维护期间;
2、通讯三大运营商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平台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4、由于黑客攻击、通讯运营商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三)对下列情形,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由于运营商的过失导致其及/或任何第三方遭受损失的;
2、因运营商未及时支付平台技术服务费,导致系统服务不能提供或提供时发生任何错误,运营商须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运营商不处理或未及时处理系统后台退改申请,导致其渠道方(下游分销商)自动或强制退款,造成运营商的所有损失由运营商自行承担,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
1、本合作各方均同意,在洽谈、签署协议和履行平台规则中所接触的各方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权利及其衍生权利),仍归各自所有人拥有,本合作不涉及转让或改变上述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属。
2、提供知识产权的一方保证拥有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已经得到相关权利人的充分授权,其提供的知识产权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当提供的知识产权导致接受方被第三方主张权利时,提供方应当为接受方作出积极的权利抗辩。因权利瑕疵或未作积极抗辩导致接受方或该方用户产生的所有损失应当由提供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商誉名誉损失、赔偿相关权利人的款项、导致行政处罚的罚款、为处理该行为产生的司法案件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差旅费。
第十八条 【通知与送达 】
1、有关系统使用类的书面通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乙方官方网站公告、向甲方发送电子邮件、平台站内信、系统信息、手机短信、微信消息和传真等电子方式,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
2、本合作任何一方传递给对方的其他通知(系统使用类以外),须按自我游与运营商签订协议所列的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或注册系统时预留的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件地址等方式进行。因故无法联系到一方的,另一方以EMS方式向一方联系地址寄出文件,邮件寄出之日视为送达。
3、一方变更名称、住所、通信地址以及联系电话的,在变更之日起叁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未通知的,以原协议或系统载明为准。
第十九条 【未定义词语】
本规则未作定义的词语或术语,按照该词语或术语的通常含义理解。
第二十条 【生效更新时间】
本规则于2024年7月1日首次生效。
(本规则于2024年7月1日正式生效)
入驻须知
第一条
自我游未授权任何机构进行代理招商签约服务,入驻申请流程及相关的收费说明均以本招商标准为准。
第二条
自我游有权根据包括但不限于品牌需求、公司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等其他因素评估客户申请;同时自我游有权在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要求客户提供其他资质;自我游将结合各行业发展动态、国家相关规定,不定期更新招商标准;若自我游修订招商标准的,则商户须符合当前最新的招商标准。
第三条 商家必须如实提供资料和信息
(一)请务必确保您申请入驻及后续经营阶段提供的相关资质和信息的真实性(若您提供的相关资质为您合作伙伴的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授权书等,请务必先行核实文件的真实有效性),一旦发现虚假资质或信息的,您的公司将被列入非诚信客户名单,自我游将不再与您进行合作。
(二)从事代订/代理服务/旅游服务的商家,还须确保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提供方具备合法资质,同时从事特定业务类目代订服务的商家,应按要求向消费者展示、向全球货仓提供旅行产品实际服务提供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于未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的,自我游将按《平台规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商家应如实提供其店铺运营的主体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运营商、实际店铺经营主体等信息。
(四)自我游关于商家信息和资料变更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自我游暂不接受个体工商户的入驻申请运营商,自我游招商形式分为商家签订协议,提交相关资料,自我游给予搭建开通系统入驻。
第五条
个人或者个体工商可以通过个人小店形式入驻自我游平台;
第六条
申请人提交入驻申请后,自我游将对申请资料进行人工开通商家系统。
第七条
为营造良好经营环境,助力商家快速成长,提升商家入驻体验,自我游推出0元入驻模式。
入驻及续签限制
第八条 入驻限制
(一)自我游商家被清退的,自被清退之日起须间隔一年以上方可再次提交入驻申请。如果商家因严重违规、资质造假等被自我游清退的,永久限制入驻。
第九条 续签限制
需要续签或自动续展的商家,自我游将在当年度商家续签之前,要求缴纳到期之前的所有费用,如涉及缴纳保证金的应补足保证金,方可进行续签或续展,否则在系统到期时,系统会自动限制所有操作。
收费规则
第十条 系统技术服务费(简称“服务费”)
商家入驻自我游平台收费模式如下:
1、按订单计算系统服务费,每月结算,自我游开放系统功能给商家使用,根据系统产生有效订单(除测试单外)按1元/单收取技术服务费,商家每月5日之前核对付款。
2、按交易额计算系统服务费,每月结算,自我游开放系统功能给商家使用,根据系统产生有效订单交易金额(除测试单外)2%收取服务费,每月5日之前核对付款。
3、渠道收费规则按各渠道收费标准进行收取,按渠道收费规则收取的订单或交易不再重复计算系统服务费。
(如特定商家签订合作协议时候另行约定收费标准的,按其约定计算)
第十一条 全球货仓保证金规则
商家自愿开通全球货仓功能,视为同意全球货仓留存保证金不低于3000元账户余额,全球货仓根据商家的业务实际情况,有权要求商家追加信用保证金(如后期全球货仓入驻规则调整的,遵循调整后规则),并且自行解决在全球货仓与其他商户交易的订单售后、发票等问题。
退出
第十二条
商家签订的《自我游“全球文旅数字化服务平台”合作协议》到期后,决定不续展的,自然终止合作
第十三条
合作协议未到期商家需要申请退出自我游平台,须事先书面通知自我游并进行友好协商,结清所有应付技术服务费可提前终止合作。
第十四条
按订单量或交易额支付服务费的,如商家自合作之日起两个月系统累计总订单小于200单的,自我游有权终止本合作,进行清退处理。
特别提示:
使用入驻全球旅游货仓平台(以下简称:全球货仓)前,应当认真阅读并遵守《全球旅游货仓平台规则》(以下简称“全球货仓规则),请你务必审慎阅读并充分理解本规则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及限制责任的条款,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除免除及限制责任的条款可能以加粗字体显示,你应重点阅读(未成年人应在法定监护人陪同下阅读)。除非你已经阅读并接受本规则的所有条款,否则你无权注册入驻全球货仓,你申请注册入驻全球货仓即视你已经阅读并同意本规则的各项约束。
鉴于:
你为了进入全球旅游货仓平台,已与广州自我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我游)及其关联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你在开通和使用全球旅游货仓平台过程中,通过线下或在线向自我游提交资料、信息、交易数据、并且委托全球货仓平台代理你选择、确定全球旅游货仓支付项目、结算费率、结算周期以及分账比例等事宜,制定本规则约定如下:
定义
如无特别说,下列术语在本规则中的定义为:
1、全球旅游货仓平台:全球旅游货仓(Global Tourism Products Warehouse, 简称 GTPW),指依托在自我游SAAS系统体系内的平台,致力于提供全球旅游产品资源共享平台工具、支持自我游用户相互串货产品销售,支持在线实时结算;
2、用户:指使用自我游SAAS系统的用户。
3、你:指注册、登录、浏览及使用全球旅游货仓平台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4、串货:指你与用户之间相互采购、将产品相互连通的操作;
5、结算:指消费者在下单后或服务后需要支付给供应商用户的款项,全球旅游货仓平台将通过第三方支付通道将款项实时结算到供应商用户系统账上;
6、提现:基于全球旅游货仓维护平台交易规则及处理交易纠纷的要求,你确认同意全球旅游货仓平台有权对你的提现(如涉及)请求进行审核,并同意全球旅游货仓平台的审核结果执行你的提现请求,提现的相应资金将转账至你指定的合法银行账户。你与全球旅游货仓平台之间关于审核提现请求产生的争议和纠纷,由你和全球旅游货仓平台之间自行协商解决,如你有证据证明全球旅游货仓平台存在恶意不予审核的行为,你可以联系自我游运营顾问,运营顾问将督促全球旅游货仓平台及时解决纠纷。
服务内容
全球旅游货仓平台为你提供旅游产品相互连通服务,依托在自我游SAAS系统上,不单设注册流程,在你首次打开全球旅游货仓,点击确认开启全球旅游货仓选项“是”即自动注册成为全球旅游货仓平台服务对象。即视为你与全球旅游货仓达成服务协议, 就你进入全球旅游货仓平台进行操作(即通过全球旅游货仓(GTPW) 进行产品搜索、 引用产品、 交易等行为) 按本规则的约定执行。
使用规则
1、全球旅游货仓(GTPW)平台充值与提现:
1)你使用全球旅游货仓(GTPW)平台供应商功能时,需要在商户中心账户余额中留存 人民币 3000 元作为信用保证金。信用保证金无需一次缴纳,根据用户的业务开展逐步在用户账户余额中留存;用户可提现金额为超过 3000 元人民币部分(或超 过等价于 3000 元人民币外币部分),系统自动计算预留 3000 元人民币作为信用保证金。
2)全球旅游货仓(GTPW)平台根据你业务开展所需,有权要求用户追加信用保证金。
3)信用保证金提取:用户停止使用全球旅游货仓(GTPW)供应商功能,即被串货订单全部为已完成状态 30 天后用户可提取全部信用保证金。
4)充值收取手续费用:商家通过支付宝、网银充值手续费为交易额的千分之一(小于、0.01 元按 0.01 计算);
5)提现收取手续费用:商家通过支付宝、网银提现手续费为交易额的千分之五(小于0.01 元按 0.01 计算)
2、你应充分了解并同意 全球旅游货仓(GTPW)平台仅为提供产品搜索、引用产品、 充值、交易等及其相关服务类的功能,你必须为你注册帐号下的一切行为负责,包括你使用全球旅游货仓(GTPW)平台进行的目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结果。你应对全球旅游货仓(GTPW)平台中的内容自行加以判断,并承担因使用内容而引起的所有风险,包括因对内容的正确性、 完整性或实用性的依赖而产生的风险。自我游无法且不对因用户行为而导致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3、用户在全球旅游货仓(GTPW)平台中所传送的任何内容并不反映自我游的观点或政策,自我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你充分了解并同意全球旅游货仓(GTPW)是一个服务平台,你需对在全球旅游货仓(GTPW)平台或自我游平台上录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你不得冒充他人;不得利用他人的名义传播任何信息;不得恶意使用注册帐号导致其他用户误认;否则自我游有权立即停止提供服务,收回全球旅游货仓(GTPW)平台帐号并由你独自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5、全球旅游货仓(GTPW)平台保留因业务发展需要,单方面对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内容在任何时候不经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变更、 暂停、 限制、 终止或撤销 部分功能服务的权利,你需承担此风险。
6、你不得利用全球旅游货仓(GTPW)平台功能制作、上传、复制、发送如下内容: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1)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 破坏国家统一的;
(2)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4)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6)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含有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
(9)和旅游无关的售卖产品。
7、全球旅游货仓(GTPW)平台可依其合理判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约定;或侵犯、妨害、威胁他人权利或安全的内容,或者假冒他人的行为,有权依法停止传输所有违法内容;并有权依其自行判断对违反本条款的任何人士/组织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从全球旅游货仓(GTPW)平台中删除具有违法性、侵权性、不当性等内容,终止其使用全球旅游货仓(GTPW)平台全部或部分服务,并且依据法律法规保存有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等。
8、用户权利及义务:
1)你注册的全球旅游货仓(GTPW)平台帐号的所有权归自我游所有,你获得全球 旅游货仓(GTPW)平台帐号的使用权,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自我游因经营需要,有权回收你的全球旅游货仓(GTPW)平台帐号。
2)你有权更改在全球旅游货仓(GTPW)平台上的商户资料、注册信息及传送内容等,你需为你填写的信息及资料承担责任。
3)你有责任妥善保管注册的帐号信息及密码,你需要对你帐号所有操作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你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不使用其他成员的帐号或密码。如你怀疑他人在盗用你的帐号或密码时,应立即联系运营顾问。
4)你应遵守本规则的各项条款,正确地使用全球旅游货仓(GTPW)平台服务,如因你违反本规则中的任何条款,自我游有权依据本规则约定,终止为你账号提供服务;同时, 自我游保留在任何时候收回你帐号、用户名的权利。
5)你注册全球旅游货仓(GTPW)平台帐号后如果长期不登录该帐号或系统没有按时续费,自我游有权回收该帐号,以免造成资源浪费,由此带来后果均由你自行承担。
9、产品数据由自我游的 SaaS 平台用户同步到全球旅游货仓(GTPW)平台存在一定的时间延迟,一般情况下会在发生变化后 30 分钟内同步完成。
10、评分在全球旅游货仓(GTPW) 平台中分为四个部分:系统推荐、服务质量、处理速度、实时库存,并且基于这四个参考形成一个总评分。
1)总评分:由系统推荐、服务质量、处理速度、实时库存平均分得出。
2)系统推荐:由全球旅游货仓(GTPW) 平台后台运维人员维护,最低0分,最高 10分。
3)服务质量:有运营商/供应商主动取消订单的历史取消率。
主动取消率 | 分数 |
---|---|
0 | 10 |
10% | 9 |
20% | 8 |
30% | 7 |
40% | 6 |
50% | 5 |
60% | 4 |
70% | 3 |
80% | 2 |
90% | 1 |
100% | 0 |
4) 处理速度,按照历史订单出票速度评分。
处理速度(出票所需时间) | 分数 |
---|---|
0(立即出票) | 10 |
10min | 9.5 |
30min | 9 |
1hr | 8.5 |
1.5hr | 8 |
2hr | 7.5 |
2.5hr | 7 |
3hr | 6.5 |
4hr | 5 |
5hr | 4 |
12hr | 3 |
24hr | 2 |
48hr | 1 |
>48hr | 0 |
5)实时库存,此商家所有产品非人工确认比率。
非人工确认比率 | 分数 |
---|---|
100% | 10 |
90% | 9 |
80% | 8 |
70% | 7 |
60% | 6 |
50% | 5 |
40% | 4 |
30% | 3 |
20% | 2 |
10% | 1 |
0 | 0 |
法律责任及免责
1、你违反本规则或相关的服务条款的规定,导致或产生的任何第三方主张的任何索赔、或损失,包括但不限: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解决事情差旅费等,由你或你的关联公司承担在全球旅游货仓(GTPW)平台给合作企业/个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2、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规则的乙方可以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指本规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外,鉴于网络之特殊属性,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来情形导致自我游或全球旅游货仓(GTPW)平台不能履行本规则下义务的,各方免责:
1)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
2)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瘫痪或无法正常使用而导致信息或纪录的丢失、全球旅游货仓不能提供本规则项下之服务的;
3)因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的;
4)因政府管制而造成服务终止的;
5)其他非各方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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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条款
1、本规则未作定义的词语或术语,按照该词语或术语的通常含义理解。
2、本规则于2024年07月01日修订。